你的位置: 首页房产法规正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8/3/3 16:38:06 来源: 作者: 点击:937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武房产〔2003〕106号

各区房产局、机关有关处室、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互换中心、市房地产测绘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切实抓好房地产行政管理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软环境建设工作,方便社会、群众办理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手续,现对我市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管理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权利人主体为“其他组织”的界定

  房屋权属登记对象是房屋权利人或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二、关于未成年人取得房产,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及交易转移登记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获得房屋财产时必须先办理公证手续,对其合法监护人资格加以认定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对确定予以受理登记的未成年人房产,登记部门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该产权人在××年×月×日之前,系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房产若需要转移或抵押登记时,监护人应办理公证手续并承诺对其被监护人房产转移、抵押后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交易、登记部门可以为其办理转移或抵押登记。

  三、关于商业摊(铺)位、车库(位)房产申请登记发证的条件

  商品房销售中的商业摊(铺)位、车库(含单体车库、架空层车位、地下车位)(下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已审批的规划设计中有明确“商业”或“车库”用途的认定。

  2、必须符合房屋建筑面积认定的基本条件。

  3、必须具备固定的权属界址,且施工设计图与实际现状保持一致。

  四、关于房屋所有权部分转移的收件和变更登记的规定

  1、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原因使其权属发生部分转移的,申请人(当事人)应填写交易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两份《申请表》,由交易转移登记收件窗口按规定一次性收件。先由交易、产权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对交易转移部分的房产办理交易、产权转移的审查核准手续,向房屋买卖承受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后,再由产权登记部门对出让人原有的房屋权属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2、单位自管产房屋、直管公房房改售房以后,不再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变更情况,原产权单位应持原房屋所有权证(俗称“大证”)予以核减已售房屋面积,并及时办理原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核发新的权属证书。 

  凡前期房改售房已办理完毕个人房改房产权证的,且售房单位原持有的产权证未办理房屋面积变更登记的,登记部门应结合验换证工作,通知售房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关于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的规定

  1、凡房屋已经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的,原权利人必须及时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部门按规定受理后,实行初审、复审二审制度。经复审结案的案件,必须填写审批表并将注销的权属证书归档存查。

  2、凡《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且房屋已灭失的,应由原权利人持房屋灭失证明资料,向原权证填发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手续,并在《长江日报》上公告,公告期满一个月后无异议的,原登记部门可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再补发权证,并将注销资料归档存查。

  凡《房屋他项权证》或《期房抵押证明书》遗失且他项权利已经终止的,应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偿还证明和权属证书遗失《具结书》等有关资料后,可以申请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手续。

  3、凡在拆除房屋原用地范围内新建的房屋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登记部门必须在办理已拆除房屋的灭失注销登记手续后,再受理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发证。

  六、关于权证遗失补发登报公告的规定 

  房屋权利人确因房屋权属证书遗失而申请补发的,权利人须提出遗失补发书面申请,并出具《具结书》、本人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有关委托证明,到原权证填发部门办理档案核查手续。经核查无司法查封限制的,由填发部门向市局出具登记发证资料复印件,并开具《遗失补发公告联系单》,由市局集中在《长江日报》登报公告,公告期限为六个月。《遗失补发公告联系单》应准确载明遗失权证房屋座落、权利人名称及产权证号。

  改制企业权证遗失需办理房屋权证补发手续的,由原持证权利人(单位)出具企业改制的批文、改制工作方案、房产转移有关法律文书及权证遗失补发申请和具结书,经核查该房产无司法查封、抵押情况后,原权证填发部门向市局开具《遗失补发公告联系单》,市局将登报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月。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 1

    顶一下
  • 举报

  • 0

    踩一下

TAG:

点击图标收藏本页: 垦一垦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留下脚印

顶过的用户

相关评论(0)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