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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卖引发的纠纷

发布日期:2007/12/20 15:09:51 来源: 作者: 点击:784

一房数卖也称二重买卖,是指出卖人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 既房屋的多重买卖。尤其在房地产市场出现大幅度的价格波动时,开发商在利益驱使下常常这种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对第一买受人构成恶意违约,对第三人则构成欺诈行为。
  案例:2003年,一商铺投资者与海淀区某项目开发商签署协议,约定以9700元/平方米的单价购买该项目全部沿街商铺。2004年上半年,由于地铁路线的开工,未来城市规划的影响,该项目价格全面上扬,商铺的单价涨到了14000元/平方米以上,开发商遂以借口将预售合同原件从投资者手中拿回,随后又提出解除合同。
  分析:房屋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权,并不用对其他人公布,买受人无法也不必知道是否存在“一房数卖”的情形,若开发商不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开发商的行为导致购房者不能取得房屋,由于房屋的特定性、不可移动性,使开发商不可能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是购房者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开发商毁约行为是不讲诚信、恶意抬高房价的违约行为。对于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是一种破坏;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不支持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来违约获利,同样,法院也不会支持任何一方以违约的方式从中牟取暴利。如果开发商恶意违约,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商铺投资者要求开发商双倍赔付已付购房款及承担实际损失。后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
  提示:1、一房数卖中,若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已经或将要极大地减少出卖人的责任财产,以致于先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难以完全实现或者根本不能实现时,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先买受人方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出卖人与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者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都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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